关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发生两个重大变更,一个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“放管服”改革,放开对可燃有毒的强制检定要求,二是GBT50493的颁布。
国家市场监督总局“放管服”放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强制检定后,一度引起“欢呼雀跃”。其实作为生产企业用的可燃有毒气体,基本没发生什么变化。下面就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分析一下,分析仅仅代表我个人观点。
一、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不强制检定,是不是就可以不检定?
如果用于生产企业,肯定是不行的,不光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,还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。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不要求强制检定了,如果不检定,仅仅不违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,对于企业来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处罚相对更严厉。
二、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不强制检定,是不是谁都能检定?
我想大部分是在“窃喜”这点,其实错了,不强制检定,不代表谁都能检定,细读一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四条:计量基准器具(简称计量基准,下同)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-----------。 符合上述条件的,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,方可使用。也就是说,检定机构要进行可燃有毒气体的检定,必须取得这种气体的计量基准证书。这个证书号要写在报告中的。

